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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轻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鲁轻院字[2005]7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校规、校纪的贯彻执行,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障 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校内规定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恰当处理。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批准。 第五条 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凡是违纪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各类学生。在校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的,除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本条例,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中的中共党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处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七条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对于违纪行为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由有关部门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学历、学位、奖励等相关利益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学生在所受处分未解除之前,应适当降低部分素质奖学金获奖等级;不能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不能担任学生组织、学生班级中的主要职务;不能被推荐为中共党员发展对象。 第九条 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 或免予处分: i.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ii.违纪后,主动交待违法、违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iii.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iv.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的; v.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vi.其他按照规章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 第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强迫、诱骗、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中的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 (二)故意隐瞒违法、违纪事实,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或对批评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妨碍、干扰对违法、违纪行为调查的; (六)其他按照规章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十二条 在一定条件下,学生的处分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给予学生不当或错误的处分,应当予以减轻、撤销或适当加重处分; (二)学生受到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改正错误的,可以解除处分。 1.解除处分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半年;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满一年。 2.解除处分应具备的条件:原有错误已经改正,能严格要求自己,未再出现新的违法、违纪行为;积极要求进步,学习刻苦,自觉参加各项有益活动,进步比较明显。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十分突出的,可以提前 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的期限为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可提前六个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可提前一至二个月。 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处分的期限,一般以半年为期。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1.获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2.参加省级以上各项活动获奖者; 3.多数学生公认各方面表现好,进步幅度突出者; 4.其他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者。 (四)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可视情 况给予其他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待,是指涉嫌违纪人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待自己的问题,或在初核和立案调查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材料和变更或解除处分材料,归入 受处分者档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法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人员的纪律处分因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被判处徒刑(含宣告缓刑)者;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被依法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判以管制、拘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警告以上处分或处以罚款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或通过互联网、印刷品、大小字报等手段故意编造、传播、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谣言、信息、资料的,或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或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以各种方式支持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对不明真相或一时认识不清被裹挟参加者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扰乱破坏社会或学校稳定的行为 组织、煽动、参与非法游行及聚会、示威、罢课、罢餐等活动的,或组织煽动、聚众滋事、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或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组织者、煽动者、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对不明真相或一时认识不清被裹挟参加的,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 第十八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未经司法机关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他人伤害的(造成轻微伤属于情节较重);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其他淫秽物品的(属盈利、传播性质的为情节严重;个人观看的为情节较重); (三)进行色情活动的,猥亵侮辱妇女的; (四)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其他违禁药品的; (五)盗窃、诈骗、抢夺、破坏等侵犯公私财产或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价值在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属于情节较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六)参与赌博的; (七)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依纪依法执行任务的; (八)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身份证、英语考试证书、证件的; (九)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它对社会有害信息的; (十)违规侵入、破坏信息网络系统,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十一)包庇犯罪分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人员,或被犯罪分子蒙骗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 (十二)其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对考试作弊行为,按照《山东轻工业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工作细则》第十条“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规定”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未造成不良后果,本人表现突出的也可降低处分等级或免予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有能力而不交纳应缴有关款项的; (三)遇到国家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助而不救助的; (四)以谈朋友为名不择手段、非法同居、乱搞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挥霍家庭资财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条 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诬告或陷害他人的; (三)侵犯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妨害他人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 (四)侮辱、诽谤、殴打、体罚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五)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情节较重的; (六)干涉他人婚姻,情节较重的; (七)影响他人安全、学习、休息、就业,情节较重的; (八)侵犯他人隐私和名誉的; (九)其它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重违反学校有关学习、生活自律规定的行为 一、无故旷课行为,以每学期旷课学时多少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每天按六学时计): 旷课达十二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达二十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达三十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达四十八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达六十学时者视为自动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其它下列违反自律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内经商,并对教学、生活秩序造成影响的; (二)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灶具,对安全形成潜在隐患,多次批评教育不改的; (三)乱丢污物,乱涂、乱画、乱贴,破坏环境和室内卫生,经教育不改的; (四)在网站上使用不文明语言或散发恶意信息或垃圾信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五)涉及计费事项中弄虚作假的; (六)携带、藏匿管制刀具的; (七)经常不遵守学校正常作息制度,对教室、公寓、会场、餐厅等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拒绝按规定办理正常手续,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九)其它违反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实行纪律处分的权限 (一)对学生实施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院系领导办公会议作出处分决定,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属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先由院系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具体处分建议,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核。特殊情况下,学校也可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二)对学生实施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职能部门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作开除学籍处理的,职能部门应提交校长会议讨论决定,报教育厅备案。对涉及政治问题而开除学籍的,应事先请示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按上级答复意见办理。 (三)对学生违纪行为的查处,由相关职能部门督办或审理。其中,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主要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由研究生处负责,其他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四)处分材料的备案、存档,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给予处分的程序 (一)调查。对学生实施处分应当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和取证,由所在院系组织实施。调查内容包括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过程、情节、责任、原因和危害程度等。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做出笔录,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并按指印。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此外,违纪当事人对自己的违纪过程、原因、危害应做出书面检查及陈述。 (二)审理。调查取证结束后,院系或职能部门应当对案卷材料进行认真地审核;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违纪情节和性质,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决定。经职能部门审查核实,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做出处分决定;超出处分权限的,要向学校写出报告,由学校做出决定。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形成后,要送达被处分人并签署具体意见。对被处分人的意见要慎重研究,做出最后决定。 (四)宣布。纪律处分决定做出后,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向被处分者本人和一定范围内的学生宣布,将处分决定书交被处分者本人一份,并告知其不服处分决定而提出申诉的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四条 申诉有关程序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也可到学校纪监审办公室提出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纪监审办公室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纪监审办公室交由原处分决定单位、部门复议。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解除处分程序。解除处分必须由个人写出申请,所在院系作出鉴定,按原处分程序最终由给予处分的机构、单位审议作出决定,并在公布处分的范围内公布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生效后 5 天内办理离校手续。无理拖延、逾期不离校者,学生宿舍(或公寓)管理中心和保卫处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离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入学前是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单位;其他的退回家庭或抚养人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 纪律处分和解除处分决定书应规范行文, 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或出生地、政治面貌、所在院系及年级和专业; 2.违反纪律行为或改正错误的事实及形成的结论; 3.处分或变更、解除处分的依据; 4.作出决定的单位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和依据其他规章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